“媒介審判”的新流變

“媒介審判”的新流變

2011年6月7日,當藥家鑫絕望地在終審死刑裁定書上簽字時,備受矚目的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終于畫上了句號。一個原本事實清楚、量刑不難的故意殺人案,卻經歷了如此復雜的審判過程,這令很多國人感到迷惑不解;而藥家鑫理應判處死刑,卻最終以一種近似群眾狂歡的形式被處死,更讓人心生疑慮:“到底是什么干擾了正常的司法?”

媒體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由來已久,而“媒介審判”現象更是長期以來廣受新聞傳播界與法律界爭論的焦點。然而,隨著新媒體技術的飛速發展及網絡輿論的異軍突起,“媒介審判”現象逐漸呈現出新的流變。筆者在研究新媒介時代“媒介審判”的流變時發現了如下規律。

如圖所示,事實上并不是一經媒體曝光,法院的審判結果就會馬上受影響,在這期間通常伴隨著一個較為復雜的博弈過程,即在傳統媒體與各類新媒體實施跟進報道的同時,以網絡輿論為主力的輿論場日益增強,以權力部門、專家學者為代表的意見領袖觀點被媒體進一步放大。這時,在外界強大輿論聲勢的裹夾中,司法部門或有關領導通常會感到壓力巨大,法院審判結果因此受到相應影響,部分直接影響一審判決,部分因爭議過大影響二審改判。

然而,在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中,公眾對于媒體的溫情報道卻展開了近乎瘋狂的指控。3月23日,中央電視臺在《新聞1+1》中播出了《藥家鑫:從撞人到殺人》的節目。作為國家主流媒體,央視本應利用好這個節目,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生命和法制教育的缺失入手,審慎反思如何避免“藥家鑫案”在我國重演的問題,然而它給我們展示的卻是藥家鑫痛哭流涕的鏡頭、他童年學琴時受到的委屈、他殺人案發后如何懺悔與良心發現,就連節目的主持人也表現出一幅悲天憫人的模樣,反復以“這孩子”稱呼藥家鑫,儼然他還尚未成年。相反,整檔節目對于案件受害方張妙的家人卻沒有給予對等的跟進和采訪,這在無形中為被告加了分,將施暴者與被害人置于不平等的狀態。此后,當心理學家將藥家鑫舉刀殺人的行為動機進一步解釋為“彈鋼琴習慣論”時,網絡上的聲討浪潮愈演愈烈,其不滿的矛頭直接轉向媒體的偏頗報道。

于是,在提供正義和真相的媒介主體選擇性失靈的現實環境下,“媒介審判”現象出現了新的流變,“民意審判”具備了某種程度的合理性。

從新聞媒體通過輿論引導左右司法審判,到社會民眾憑借網絡民意做出先行裁定,新流變帶給我們更多的是警惕與反思。司法不公、媒介審判,至少還有總結和糾偏的余地,然而一旦民意審判盛行,誰會把社會重新拉回理性的軌道?誰又能代表社會來進行糾錯呢?

在此次“藥家鑫案”中,民意審判對法院的輿論壓力已經遠遠超出媒介審判對司法的干擾。這不得不讓人反思:“媒體的聲音是否反映公眾輿論?網絡輿論能否代表最廣大的民意?”

筆者認為,答案都是否定的。媒體對公眾輿論的呈現是由記者和把關人基于自己掌握的一些線索、資料“推斷”或“猜測”出來的結果,因此媒體的聲音通常會帶有明顯的導向性。網絡輿論充其量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聲音,而民意應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共同性,它反映絕大多數人的共同意愿。

網絡的開放性決定了網絡輿論在形成機制上更多地表現為網民自由表達的群體意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代表的是網民帶有情緒化色彩的觀點和意見,是迎合了社會上某些利益群體訴求的“民意”。甚至一些頂著“民意”旗號的輿論其實就是以“網絡水軍”為代表的由極少數人操縱的結果。因此,它不足以成為嚴肅的民意表達,更無法代表民意的全部內容。

民意借助新媒體接觸的便利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更好地表達和傳播,卻也在另一層面因無法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常被扭曲和放大。在新的媒介環境下,應該如何理性看待輿論、民意與司法的互動呢?

借助網絡輿論的鋪陳和渲染,藥家鑫案件發生后迅速演變成全國性的輿論事件。在這一過程中,網民通過對輿論議程的設置,將一場車禍的調查與處理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中。論壇討論、見證人爆料、網絡民意調查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了輿論監督司法的功效。盡管在這其中不乏對案件當事人隱私的過度披露、對肇事者人格的侮辱和謾罵, 但讓言論通過這一平臺進行充分表達、讓輿論在形成過程中自我糾偏,或許正是這一事件的意義所在。

無論形成機制與作用過程如何變化, 輿論監督司法的本質永遠都沒有改變。只要司法部門秉公執法,堅持程序與實質公正,任何形式的輿論監督都可以做到從容應對。因此,筆者認為,輿論監督與司法的矛盾解決關鍵還在司法。只要司法工作走得端、行得正,輿論的扭曲和異化自然會消亡。

從“藥家鑫案”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國尚未形成民意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民意對于司法審判機關仍然懷有本質上的不信任,而司法機關對于民意也一直抱以被動的應對態度。

在藥家鑫案件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向旁聽公民征詢量刑意見。雖然網友及受害人家屬的代理律師都對此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質疑,但西安中院表示,他們這么做是希望以這種形式獲得民眾的不同意見,使合議庭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參考調查問卷結果,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①然而,西安中院的這種做法讓人懷疑,司法機關的“征詢意見”機制是否意味著向輿論舉起了白旗?發放量刑意見調查問卷,其真實意圖到底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還是司法部門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而采取的無奈之舉?

司法的公平正義不應當僅從個案的民意中去尋找,因為它很可能是不理性的,特別是當我們將網絡民意等同于全體民意時,它甚至可能是完全錯誤的。只要司法權的行使尚未結束,案件就仍未定論,此時媒體和民意都不應越俎代庖,在司法宣判前做出預先“審判”。因此,無論是出于人情倫理的考量,還是據于法律明文的規定,媒體與民意都只擁有監督自由,而司法也只擁有審判自由,二者彼此制衡,卻不可相互踐踏。

①《法院審理藥家鑫案向旁聽者征量刑意見引爭議》[N],《北京晚報》,2011年4月14日

①王軍 李王穎:《互聯網信息時代的輿論監督與司法——以“杭州飆車肇事案”為例》[J],《現代傳播》,2009年4月版

②孔德欽 陳鵬:《“網絡媒介審判”的負面效果成因》[J],《新聞世界》,2010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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